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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2-07
 
涟国土资发〔2011〕59号
 
 
涟源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印发《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执法监察大队,各国土资源所,局属各二级单位:
《请销假制度》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涟源市国土资源局
 
 
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人员的请销假行为,保障干部职工的休息权利,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年休假
1、工作人员年假天数的计算以工作年限为准,工作满1年以上,不足10年的,可休5天年假;工作10年,不足20年的,可休10天年假;20年以上的可休15天。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产假等。
2、新调入工作人员符合休假条件的,可批准休假。上半年调入者,下半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调入者,第二年起享受休假。新进工作人员在其他单位已享受寒假、暑假和休假待遇的,本年度内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3、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的,经批准,同年休假可合并使用。
4、年休假一般在当年内集中使用,不跨年度使用。
5、各部门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要妥善安排好本部门工作人员的休假时间,每年元月份要将当年休假计划报送人教股备案,各单位负责人、局班子成员休假应报局长审批。
第二条  探亲假
1、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地(跨地州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探亲假每年一次,每次30天。与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都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职工每年一次,已婚职工每四年一次,假期均为20天。未婚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为45天。往返路程时间不记入假期。
2、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新婚后即与配偶分居两地的干部职工,从结婚的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待遇。
4、职工的父亲(母亲)和其配偶住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已经享受了产假的女职工,仍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6、探亲假一般一次性休完,不分解使用。
7、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三条  婚假、产假、丧假
1、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批准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2、产假
(1)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含产前检查15天)
(2)实施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3)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假期;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假期。
(4)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3、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岳父岳母、配偶和子女)去世,丧假为7天。家在外地适当增加路程假。
第四条  事假、病假
1、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因私事需脱离工作岗位的,应按规定申请事假,填写事假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特殊情况不能事前书面申请的,经电话申请批准后,事后上班第一天及时补办手续。
2、请病假者需持县级医院(急诊除外)开具的病假病历证明,经批准后方可休息。
3、请事假时间累计达到应享受年休假时间的,取消本年度休假。
4、请病假期间工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假期批准权限及程序
1、一般工作人员申请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病假的,要在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局长同意并签字后,报局长审批。
2、工作人员申请事假一天以内的,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2天以上的(含2天),要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局长批准。
3、各部门负责人申请假期2天以内的,报分管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报局长批准。
4、局班子成员请假的须经局长批准后,方可休假。
5、所有工作人员申请各种请假,请假日期达3天以上的,均需填写《请假审批单》,假条一式两份,审批人签字批准后,存根联留人教股备案;另一联由请假人保管,待销假时用。
第六条  销假
1、工作人员请假到期后,应及时向准假人和人教股销假,超过请假时间不销假的视为旷工。
2、因故需要延长假期的应该提前补办续假手续,情况特殊的应事前说明原因,事后办理补假手续。
3、销假应履行销假手续,本人要在《请假审批单》的存根联上签字,并注明销假时间。本人在休假内提前返回工作单位的,销假时也要一并注明。
第七条  假期待遇
1、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事假、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职工探亲的往返路费按财务有关规定报销。
2、工作人员在批准的病假期内,基本工资及福利性待遇不变。特殊情况,按党组研究的决定执行。
第八条  其他
1、要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执行各项请销假制度。
2、对经批准休病假、事假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奖惩规定。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对未经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一律按旷工论处。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予以辞退。
3、因参加学历教育、考试或因其他个人事由需休假的人员,要首先使用本人的应休假期;无假期的,在单位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给予时间,但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4、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人教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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