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1、湖南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湘煤关退办[2014]1号)及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
2、湖南省落后小煤矿关于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娄底市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保留矿井总体规划的批复》(湘煤关退办[2016]23号)。
3、《关于按照简易程序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4]210号)。
4、《关于加强扩界煤矿采矿登记预审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6]2号)。
一、单独保留煤矿扩大矿区范围或者扩大生产规模应提交如下资料:
1、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延续登记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县级安监(煤炭)、环保部门意见。县、市执法部门意见;
4、矿区范围预审表;
5、有关市州保留煤矿规划及批准文件;
6、扩界的,提交资源配置论证报告及评审意见;
7、申请矿区范围实地核查表及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申请矿区范围图;
8、矿山最近的储量报告备案证明、开发利用方案备案证明及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审查认定表、采矿权评估备案证明;
9、申请人关于两年内完成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采矿权评估报告编制并获得评审备案的承诺;
10、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审核表;
11、技术人员资料;
12、过期的,提交有关过期说明;
13、其他依法应提交的资料及湘煤关退办[2016]23号批复提及需补交的相关资料。
注:在湘国土资发2016年22号文件前未编制申请矿区范围实地核查表的,应由市州国土资源局或者省直管县市区局申请省厅组织编制该表。
二、煤矿资源整合矿山应提交如下资料:
1、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延续登记申请书;
2、整合主体矿山采矿许可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县级安监(煤炭)、环保部门意见。县、市执法部门意见;
4、矿区范围预审表;
5、有关市州保留煤矿规划及批准文件;
6、资源配置论证报告及评审意见;
7、地方政府有关整合决定;
8、矿山整合协议;
9、被整合矿山关闭验收合格证明及注销采矿证证明;
10、申请矿区范围实地核查表及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申请矿区范围图;
11、参与整合矿山整合前的储量报告备案证明、开发利用方案备案证明及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审查认定表、采矿权评估备案证明;
12、申请人关于两年内完成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采矿权评估报告编制并获得评审备案的承诺;
1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审核表;
14、技术人员资料;
15、过期的,提交县局关于过期的说明;
16、其他依法应提交的资料及湘煤关退办[2016]23号批复提及需补充的相关资料。
注:在湘国土资发2016年22号文件前未编制申请矿区范围实地核查表的,应由市州国土资源局或者省直管县市区局申请省厅组织编制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