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
为了强化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及时掌握地质灾害点变化情况,为各级政府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有效依据,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工作,由汛期地质灾害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二、地质灾害险情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领导是否重视;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是否到位;监测人员工作是否认真负责;是否采取有效的监测方法;监测记录是否完整;是否按规定发放“两卡”;监测人员是否掌握险情发生时组织群众转移的路线、避灾地点;监测人员是否有险情发生时组织群众转移必备的哨子、号角或铜锣等报警发音器材;监测人员报酬是否落实。
三、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工作实行县(市)、乡(镇)负责制。
四、局负责对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及大中型企业、厂矿,公路干线群众居住比较密集地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各国土资源所负责对村委会所在地,以及小型企业、厂矿,其它群众居住比较密集地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并负责其它一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
五、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实行定期和不定期进行,一般每年不得少于3次。5月1日前进行一次即汛前排查,汛期值班期间根据情况不定期进行即汛中巡查,9月30日后进行一次即汛后复查。
六、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工作必须建立台帐,每次巡查必须有书面记录。
七、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应加强对监测人员的技术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