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政务中心为涟源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对外受理业务的窗口单位。对外窗口设置有受理岗、财务岗、办理岗、监察岗、协调管理岗。 政务中心秉承勤政廉洁,严格自律,办理及时,效率优先,热情周到,解疑耐心,团结协作的工作原则为广大市民和各级组织提供优质的为民服务。 一、政府大厅可办理的行政、非行政许可项目 (一)行政许可审核七项 1、涟源市区国土建设用地划拨; 2、出让土地使用权及续期许可;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 4、集体建设用地许可; 5、供地许可; 6、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许可;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行政许可审批、核发五项 1、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 2、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3、采矿登记发证和采矿权、探矿权转让; 4、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年度检查; 5、居民、村民、个人建房; (三)行政许可核准一项 国家集体建设用地预审和临时用地占用耕地; (四)非行政许可六项 1、土地矿产交易 2、土地矿产非交易发证 3、招标拍卖挂牌报名 4、地籍调查 5、测绘扫描 6、核费收费 二、办事服务项目对象 需要办理行政许可项目的广大市民、各级法人组织、公司。 需要办理非行政许可项目的广大市民、各级法人组织、公司。 三、业务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办法》 1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7号令 11、《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部国土资发〔2003〕383号) 12、《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3、《湖南省土地登记办法》 14、《湖南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则》 1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6、《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17、《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 18、《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19、《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4号令) 20、《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 2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2004]69号) 22、《关于做好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工作的函》(湘国土资环发[2004]2号) 2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 2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2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26、《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27、《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 28、《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 2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6号) 30、其它法律、法规 四、业务办理程序 基本办理程序为: 受理——办理及审查——复审——审批——审定——告知、发证 五、业务办理一般要件 1、身份资料:个人身份证(原、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业务申请报告; 3、权属资料:原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4、房产资料:房产证(原、复印件); 5、规划资料:规划审批单、许可证、设计条件通知单、平面布置图; 6、地籍资料: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 7、出让资料:出让合同、出让审批单、出让红线图、出让金缴纳凭证; 8、评估资料:评估报告和备案。 以项目类别为准。 六、业务办理时限 1、用地业务10-20个工作日,以项目类别为准; 2、规划业务5个-20个工作日,以项目类别为准; 3、耕保业务20个工作日,以项目类别为准; 4、地籍业务20个-不限工作日,以项目类别为准; 5、地产业务10个-20个工作日,以项目类别为准; 6、交易业务10个工作日,以项目类别为准; 7、发证业务10个工作日,以项目类别为准; 8、矿管业务20个工作日,以项目类别为准; 9、地环业务20个工作日,以项目类别为准; 10、地勘业务7个工作日,以项目类别为准; 11、储量业务10个-15个工作日,以项目类别为准; 12、测绘业务10个工作日,以项目类别为准。 七、各岗位职责: (一)受理岗:负责受理咨询、审查受理资料、登记受理情况、档案移交、批准文件(证照)发放等工作。 (二)财务岗:负责收费审核、出示缴费清单、开具财务票据等工作。 (三)办理岗:负责接收受理岗移送的案卷资料,按照各科室(单位)职责及办事流程,依法依规办理各类审批事项;在协调管理岗对外进行业务咨询,遇到疑难问题无法解答时,配合协调管理岗解答业务咨询。 (四) 监察岗:负责对政务大厅所有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业务受理情况;可随时抽查和督促案卷进展、办结效率、收费等业务办理情况;查处有关违反政务中 心工作制度、工作程序、时限要求和群众投诉、举报的情况;负责政务大厅所有工作人员劳动纪律、服务效能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协调管理岗:负责对政务大厅日常运行、设备维护;文案处理;科室衔接;业务跟踪管理;业务统计;发布公示信息;证件发放;档案资料临时保管;人员培训和行风服务评比等行政事务。 |